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九条有效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