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故意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标志,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