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质造成蔬菜基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