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