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蔬菜基地划定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生产经营组织或者菜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与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和奖惩等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