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