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