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和消费者组织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整合消费维权资源,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