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明示计费方式和费用,经营者已收取押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