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的;
(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培训场所、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的;
(五)擅自变更教育培训地址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