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车辆随附合格证、保养手册、三包凭证等文件,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因违约承担退车责任的,其赔偿损失范围包括退税、退保、退牌照等产生的直接费用。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机动车的真实状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合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