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车辆随附合格证、保养手册、三包凭证等文件,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家用汽车销售经营者因违约承担退车责任的,其赔偿损失范围包括退税、退保、退牌照等产生的直接费用。

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机动车的真实状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合理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