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