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复制和对外展示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