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画、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