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四十条已修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批申请书应当写明交换文物的名称、等级、交换原因及用途和补偿方式,并附交换协议书。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