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借用馆藏文物应当依法签订文物藏品借用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借用馆藏文物藏品的名称、等级、借用期限、无偿或者有偿方式、保护责任等内容,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