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发,并予以订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科技公共服务购买制度,根据公共管理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购买科技公共服务项目。企业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