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开除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