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烟酒经营单位、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