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