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盟、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旗县区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维权专用电话或者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及时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