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对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待遇、经费投入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