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向未成年人普及生活安全常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和不法侵害的知识,制定预防洪水、地震、火灾、泥石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