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有益其健康成长的集会、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