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聘请法制辅导员,并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