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学校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