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指导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