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建成区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