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热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热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