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