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