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因下列情形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