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

(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审验的;

(三)违反客运服务标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有本条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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