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一)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二)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的;(三)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