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的;(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