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四)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