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按每辆车处以6000元罚款:(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二)报停期间擅自从事营运的;(三)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