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2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