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与扑灭第十八条已废止对防疫、检疫、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因公发生伤亡或感染职业病的,按国家劳动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不脱产防疫、检疫、监督管理人员由当地县民政、畜牧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协商,参照公职人员因公伤亡处理办法妥善解决。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