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