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挂)广告、宣传,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安装其他设施;(二)占用照明设施;(三)在照明设施安全范围内使用明火;(四)在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五)损坏、盗窃照明设施;(六)其它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