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挂)广告、宣传,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安装其他设施;

(二)占用照明设施;

(三)在照明设施安全范围内使用明火;

(四)在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五)损坏、盗窃照明设施;

(六)其它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