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硬化隔离带、地下通道、路肩、路边坡等;
(二)城市桥涵:指城市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排污盖板沟及明沟、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
(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指用于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的沟、堤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五)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六)地下管线井具设施:指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用于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中水、给排水(含消防供水)等地下井体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