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点)或集贸市场。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空地设立停车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