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