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开发农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50亩以下(含5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亩以上不超过500亩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500亩以上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下(含3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下(含10亩);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上至20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上至60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