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土地开发实行审批、登记和许可证制度。农用土地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本变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土管理部门发给《土地开发许可证》。非农用土地开发者,按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开发者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批准机关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