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商品和强行安置的人员;

(二)拒绝无合法依据的收费、罚款和摊派;

(三)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实施检查;

(四)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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