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支持、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