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全区性的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